(1)本标准所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 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 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安 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2)企业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 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 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 称;
(3)近五年内完成“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 设计不少于3项。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 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房屋钢 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 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的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房屋 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 财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