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讲案例 第九十期:协议无效后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折价补偿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8-04     作者: www.anbotiyu.com

  H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L向H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2.L与H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L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H公司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0万元;3.判令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中表明,2018年6月27日,H公司与L以及两名案外人(H公司股东)签订《协议书》约定,以H公司名义成立目标全资子公司,成立子公司手续、所涉税费及注册资金均由L承担,法定代表人为L;H公司将公司所有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二级)、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剥离给目标公司,剥离手续由L负责办理;目标企业成立后,H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移至L或其指定主体名下,前述所涉税费由L承担;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H公司应该配合,提供所需资料;股权转让价款为70万元,该价款包括资质剥离、股权转让等所有手续。《协议书》签订后,L向H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2018年8月,S公司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登记股东为H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L;S公司成立后,其营业执照、印章等均由L保管持有。随后取得三项证书:“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庭审中,双方对《协议书》的效力存在争议。L主张《协议书》签订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股权转让买卖H公司相关资质,交易标的实为H公司的资质,故《协议书》应当无效。H公司认为《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违反L所称的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合同,H公司成立子公司、剥离资质、股权转让均合法。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不是资质买卖纠纷,H公司转让的是子公司股权,并非L所称的资质,公司资质依附于公司、不能单独存在。

  一审总结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涉案《协议书》是否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三份资质证书载明的六个专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及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案专业资质不得转让。《协议书》签订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H公司、L通过签订《协议书》转让专业资质的交易行为构成该规定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其转让资质的交易目的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协议书》应为无效。第二,H公司、L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自始无效,对H公司要求L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H公司依照《协议书》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院对L要求H公司返还10万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H公司、L已基于无效的《协议书》进行了相应履行,现涉案三项专业资质在变更至S公司后被注销或撤回,L无法向H公司返还涉案资质,本院对H公司存在损失予以认定。同时,H公司、L作为缔约双方,共同进行了《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对《协议书》无效的后果均具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50%责任。H公司依据《协议书》约定的价款数额主张其损失金额,因该金额系双方一同确定,本院对H公司要求L赔偿相应的损失3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债权债务抵销后,L应向H公司支付款项25万元。

  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告H公司返还被告L款项10万元;被告L赔偿原告款项35万元,抵销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5万元。后L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L赔偿H公司款项35万元”的判决内容,驳回H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H公司、L作为缔约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并基于《协议书》约定进行了相应履行。涉案专业资质在变更至S公司后被注销或撤回。L无法向H公司返还涉案资质,实际上使H公司的价值发生减损,造成H公司损失。因此,原审法院对H公司存在损失以及L应当折价补偿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协议书》对设立S公司剥离H公司相关资质及股权转让等事宜的价格70万元作出一并约定,该价格系由双方一同确定,在资质已经没办法返还的情况下,原审以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H公司的损失数额,符合本案的真实的情况,本院认为亦无不妥。

  3.协议无效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案法院以无效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H公司损失,是否正确?

  第一,建设工程领域的资质是否属于财产,有没有财产价值?建筑工程领域的资质是否属于财产,还有是不是具有财产价值。财产在法律上,特别是在民法上的使用会因为不同场合而有不同含义,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利益。一些情形下,这个财产就是指有形财产。另外一个财产的含义是包括债权债务。比如企业的资产,是吧?资产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再一个就是,讲到财产,不是仅指积极财产,而不只是一种债权。权利积极财产,不包括消极财产。那么这个是有不同的一些用法,所以这样来讲,你说资质是否属于财产,很难用一句话去鉴定它到底是否属于财产。说是,有道理;说不是,也有道理。就要看站在哪个角度来看这个事情,但对于“是否有价值”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应当给予肯定的

  不能只说它具有财产价值,这个资质最起码代表着一种信誉。建筑公司属于一级资质,有了这个信誉资质就可以做相对应的事情。比如特许经营,也是行政许可,还包括我们所说的一些准物权,都具有财产价值,实际上我们所说的一些权利,要经过特许经营才能取得,这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从反面来讲,正是因为能带来财产上的利益,才会想要去申报和取得这些资质。当然,这些行政资质的取得,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所以要通过行政许可,也是基于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等目的。就像律协会长,你说有没有财产价值呢?律协会长不是一个资质问题,但律师资格是资质问题。作为律师,要具备律师资格,才能从事律师业务,这是维护整个法律秩序以及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

  而根据最高院在2010年给安徽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中明确: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准许公司制作的合法标志,该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说该文号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那么法院可不可以查封?是否必要查封?从实际上来讲,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药品许可,不查封的话,那就不符合相应的规定了。所以我认为对于药品管理局准许公司制作的药品批准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不是查封,甚至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对于建筑资质的问题,如果不查封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这个企业仍然有资质去进行营业活动。法院查封的是,不允许企业利用建筑资质随意进行活动,至于查封后能不可以进行拍卖或变价,那就是另外一回事,我觉得要看具体情况。

  这样一来,第二个争议焦点,我认为会计学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一样的,它属于法律上的财产。一个公司有什么财产,就是要看其会计上的是属于有效资产还是无效资产,一个公司的财产当然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评估一个公司的价值时,当然需要仔细考虑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有多少财产价值。

  第三个问题,协议无效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案法院有协议约定的价款来确定H公司的损失是不是正确,看完本案材料后,我认为这个无效的认定协议没什么问题,涉及到的资质转让问题,不是直接转让的资质,而是利用设立一个目标公司,通过让目标公司取得资质以此来实现目的。在实际履行当中,这个目标公司确实取得了资质,但获得行政许可后也并无另外的实际效果发生。另外,按照当时约定,目标公司取得资质以后,需要把公司转让,股票也全部卖掉,即股权转让。所以如果从这个方面来讲,法院认定是以股权转让的名义买卖H公司相关资质;从协议的角度来讲,最初的目的是要先成立目标公司然后才有资质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股权转让,所以我觉得认定此协议有效也未尝不可。

  所以说S公司怎么取得资质以及取得资金中是否有不当措施,从而推出了虚假的材料,是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L说是假的,但是H公司提供材料证明是真的。如果L说是假的,那么是要提出缺少资质,还是说在程序上能证明该资质无效? 我认为如果从L的角度来讲,他应该主张S公司没取得资质。S公司应该取得资质,但是S公司取得的资质都是利用了虚假材料,且目标公司未达到设立目的,因此不能够实现股权转让,即因为H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而不能履行,因此责任在H公司。但是从这个材料来看,L无法证明H公司存在过错或没有履行义务,因此对这个案子在思路上我们大家可以进一步进行讨论。

  最后,关于这一个协议,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对此都认定无效。认定无效后取得财产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另外一方,即《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提到的返还财产问题,该条所指“财产”是指有形财产。因此来讲,H公司依照《协议书》取得的财产10万元应当返还。但是按照L的话,并没取得相应财产,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都是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双方承担对应的责任。因此H公司的损失体现在原本为了把股权转让出去而设立目标公司的价款上,转让价格为70万元。但是由于在无效认定的履行过程中,是双方执行导致丧失了原有的资质。按照当事人双方原来约定的股权转让形式,如果这个目标没办法实现,H公司将损失70万,这是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定H公司、L作为缔约双方对《协议书》无效的后果均具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按照这一个思路来看,我认为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没问题的,但在学理上还是有欠缺。因为总是强调资质无法返还、要折价,这个说理是不妥当的。在本案中是损失体现在哪的问题,而不是资质能不能返还的问题,因为资质确实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具备了资质就能获得行政许可,反之则无,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南京银行降薪柱状图太绝了!人均降薪5%,图却做出一种降薪50%的感觉!

  华为Nova Flip再次被确认:麒麟8000+12GB内存,发布已进入倒计时

  未发布的Google Pixel 9 Pro 折叠机型在台湾星巴克曝光

  【教育聚焦】县城高中里,没有“尖子生”?华坪女高战绩刷屏,请让张桂梅走下神坛?

  摩托罗拉 Moto Tag 追踪器海外发售:单个 29 美元、四个 99 美元

  NVIDIA的中端RTX 4000显卡在最新Steam调查中占据主导地位 增幅惊人

  与中坚力量共成长,2024建信信托艺术大奖评委会特别奖获奖艺术家凌海鹏

上一篇:咸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室内装修工程设计资格预审公告

下一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整装全案服务标准》编制启动会在京举行

版权所有 安博体育(www.anbotiyu.com)-官网登录入口    ICP备案号:豫ICP备06003604号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