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22日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6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6月21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7月2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35号),并于2022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7日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6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6月21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7月2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41号),并于2022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6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6月21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7月2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44号),并于2022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7月28日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6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6月21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7月2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32号),并于2022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月11日取得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3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6日送达你单位。经2022年6月21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2022年7月28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2〕54号),并于2022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