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承揽人和分包人一般会约好,承揽人以发包人付款作为给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假如发包人未付款的,分包人不得向承揽人恳求付款。
建造施工合同的这种约好在实践中一般称为““背靠背””条款。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存在必定的争议。
一种观念以为,由于发包人是否付款并非必定产生,归于未来不确认的现实,因而”背靠背”条款归于附条件收效的条款。
另一种观念以为,在建造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下,发包方付出工程款是确认的现实,仅是何时付款的问题,因而 “背靠背”条款归于附期限收效的条款。
无论是附期限说仍是附条件说,但一般都以为,”背靠背”条款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原则上是有用的。
一、分包合同无效时,“背靠背”条款因归于付出条件或期限的约好,而非工程款计价办法和计价规范条款,因而也无效。承揽人应依法承当付款责任,不受发包人是否付款的约束。
二、实践中一般存在的承揽人延迟结算、在合理期限内未能结算、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承揽人和发包人另行约好推延付款等景象,这样的一种状况下能够推定承揽人歹意促进付款条件不成果,视为付款条件成果,承揽人应当向分包人付出工程款。
1. 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才干打破”背靠背”条款要求及时付款。
1. 即便合同约好”背靠背”条款的,假如发包人方未及时、足额付出工程款,也要活跃向发包人方主张权力并保存相关依据,避免承当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示,“背靠背”条款在许多状况下有或许无效。遇到有关问题,主张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用的法令协助,避免失去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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