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丰镇2022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2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区)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实施的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及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道路交互与通行、水电消防、建筑装饰、景观绿化、城市照明、土地整理、修缮拆除等工程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及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和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简易方式(满足项目需求的单位不可以少于3家)确定交易对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3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和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初选后报镇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村集体投资的小额简易工程,按《南丰镇村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五)对于工程建设配套的供电、供水、天然气、通信(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等)、联合测绘(规划、不动产、地籍测绘等)、考古调查勘探等特殊行业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初选后报镇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或按“三重一大”程序通过后实施。

  (六)对临时性、突发性或涉密性项目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也可从年度中标单位或同类型正在实施的项目中标单位中确定,但须由建筑设计企业初选后报镇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或按“三重一大”程序通过后实施。

  (1)经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书面请示复印件交镇招投标条线存档。

  (2)经镇分管领导签批同意的《南丰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加盖各局(室、中心)公章后以原件形式交镇招投标条线.村级项目

  (1)经村书记、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书面请示复印件交镇招投标条线存档。

  (2)经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南丰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表》,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以原件的形式交镇招投标条线存档。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标底清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并会同招标单位做审核。代理机构的选择可由招标单位自行指定或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对于财政投资项目,镇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标底清单进行复审。

  由镇招投标条线邀请镇人大、镇纪委、镇财资局和招标单位,并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开标活动。由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五、费用支付

  单个土建项目预算造价500万元或单个装饰工程预算造价300万元,按工程中标价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和暂列金额(如有)后的4‰计算费用;2.单个土建项目预算造价

  ≥500万元或单个装饰工程预算造价≥300万元,按工程中标价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和暂列金额(如有)后的2.8‰计算费用;3.最低6

  以中标金额为基数,1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100-500万元部分按0.38%,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费用,最低不低于3000元/个。

  根据项目类别,评标(评审)费一般为300-500元/人.次,由招标单位支付。

  所涉费用统一由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招投标条线整理汇总并签批支付,于每年的6月3

  0日、12月30日前从所涉各局(室、中心)相关条线的预算或专项经费内扣划。涉及各村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支。经招标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招投标条线办理投标单位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二)招标单位不可以设置特定或倾向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故意拆分工程、随意变更签证等规避招投标行为。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增加工程费用须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

  (三)涉及镇村因自身要的服务或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的采购,按上级部门制定的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招投标条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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