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变革,快速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宅城乡建造部决议: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22号,依据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32号批改)第十四条批改为:“企业请求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答应机关的网站或批阅渠道提出请求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成绩等电子资料”。
二、将《建造工程勘察调查规划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60号,依据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32号批改)第十一条批改为:“公司请求工程勘察调查、工程规划资质,应在资质答应机关的官方网站或批阅渠道上提出请求,提交资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成绩等电子资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58号,依据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32号批改)第十二条批改为:“公司请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答应机关的网站或批阅渠道提出请求事项,提交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成绩等电子资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77号,依据住宅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批改)第六条第一款批改为“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批阅部分的网站或渠道提出请求存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规章、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资料”。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4部部分规章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