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解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问题
发布日期: 2024-06-03     作者: 工程设计·装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福建省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2022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

  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确定核查部门,即: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本部门已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工程质量检验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动态核查。其中:省厅审批的资质由省厅负责核查,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自贸片区、福州新区)审批的资质分别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负责核查。

  答:核查范围有两大类,一类是2022年3月底以前,厅本级权责清单范围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资质、监理资质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资质。

  另一类是属于住建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范围且厅本级已审批的及原由住建部审批但已换发为省厅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企业既有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又有专业承包资质,是否都有必要进行核查?

  答:对于同时具有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核查通过后,该总承包资质所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可免于核查。

  答:(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所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以下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5.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8.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以下范围:1.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称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并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该《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可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服务-表格下载)。

  (2)在信息公开平台不可查询的,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工程业绩相关佐证材料(例如:委托合同、工程发票、银行工程款往来凭证等)。

  九、针对企业反映专项行动开始后,市场上已出现的中介机构抬高带业绩的注册建造师费用问题,有哪些措施?

  (1)经系统核查,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对技术负责人不再核查。

  (2)施工公司近三年(2019、2020、2021年度)中的其中一年有纳入统计部门统计建筑业产值或者缴纳税收,或者有在建项目的,企业暂缓核查。

  (3)企业完成的业绩达到本类别资质三级升二级规定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类中1个指标的(如:地上8~11层的建筑工程1项),企业暂缓核查。

  (4)专项行动期间,将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予以系统锁定,防范杜绝中介“挖人”。

  答:按照住建部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此次核查过程中,企业需具有已取得资质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且注册建造师的专业也符合该类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答:企业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逐项、分页填写《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于2022年5月31日前上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资质审批部门,再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资质审批部门于6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答:(一)企业向省厅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升级的,需将已批原等级资质的《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注明申请升级事项)》先行提交(邮寄)至省厅窗口,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升级业务。

  (二)企业向省厅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增项的,需将已取得的该类别其它资质(由厅本级审批的)的《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逐项、分页填写并注明申请增项事项)》先行提交(邮寄)至省厅窗口,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增项业务。

  答:鉴于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发〔2021〕7号),此次核查范围不包括施工劳务资质。

  答:(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制60周岁及以下;

  (2)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限65周岁及以下;

  (3)根据《工程勘测考察资质标准》,“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4)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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