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和桥镇厂区室外消火栓增设工程 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宜兴市和桥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3招标范围和内容:17套室外消火栓及辅材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2.5工期:2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2月3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3.1企业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5.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5.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5.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5.5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核检查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一定要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5.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6.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6.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6.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6.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6.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6.10自2022年9月7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报批评的;
3.7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的,自锁定之日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参加本工程投标(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为准)。
4.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2025年1 月2 日至2025年1 月6 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4:3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至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岳东路1号久光大厦3楼)领取。
4.2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招标文件费在报名时收取,售后不退)。
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文档介质,需提供电子邮箱及电线)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社保缴费证明((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3)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投标保证金凭证(转账、本票或银行汇票)
4.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壹仟元(形式仅限转账、本票或银行汇票,金额不得分开,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开出,暂不接受别的形式),并在票据上备注和桥镇厂区室外消火栓增设工程保证金。(手写无效)
退还时间:未中标单位开标结束后无息退还,中标单位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凭收据无息退还。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 月8 日上午9:00 ,地点为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宜兴市岳东路1号久光大厦3楼)。
5.3开标时符合性审查原件资料: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②授权委托书和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缴费证明(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④营业执照;⑤资质证书;⑥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缴费证明(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⑦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电子证照,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注:(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席开标会;(2)以上材料必须要提供原件,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3)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近三年内受过处罚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须主动出示资料,否则一旦被查实,将取消资格。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内付至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内且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70%,第三年按审定价格付清。
9.1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不允许超出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10.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5年1 月2 日至2025年1 月6 日,本公告为第1次发布了重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