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法院动态 我院一则事例当选2019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事例
发布日期: 2024-05-18     作者: 成交公告

  姑苏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吴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30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运营务为各类钢结构工程(包含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规划、制作与装置等。鑫吴公司具有住建部核准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揽壹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规划专项甲级”资质,在钢结构职业具有必定优势和竞争力。2015年,因跨界出资房地产失误堕入债款危机。2016年9月5日,姑苏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受理债务人对鑫吴公司的破产清算请求。因鑫吴公司仍具营运才能和价值,经处理人请求,吴江法院允许鑫吴公司持续运营,后经第一次债务人会议表决经过。当年,鑫吴公司运营收入达2650万元,交纳税收106万元。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结束后,鉴于鑫吴公司仍具有营运价值,处理人要点展开出资人预招募作业。但因其时钢结构职业不景气等原因,处理人在招募期内未招募到适宜的重整出资人。2019年4月16日,处理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举行第2次债务人会议评论破产产业变价方案,会议时刻为2019年5月24日。会议告诉宣布后,有意向出资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处理人提交重整出资方案、交纳保证金200万元,并供给相应担保。2019年5月18日,鑫吴公司向吴江法院请求对鑫吴公司做重整。为进步重整作业功率及成功率,吴江法院辅导处理人在查看重整请求过程中展开预重整作业。即在对鑫吴公司重整请求进行审阅查看的一起,由处理人与意向出资人充沛商量重整出资对价及出资条件,并根据出资人提交的重整出资方案及债款人的运营状况、债务承认状况,参照重整状况拟定预重整方案草案,该方案内容即作为后续的重整方案草案内容。在随后举行的第2次债务人会议上,处理人及时作出调整会议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草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起书面许诺“在内容共同的状况下对预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定见即视为对后续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定见”。预重整方案草案经表决高票经过。同日,吴江法院裁决受理对鑫吴公司的重整请求。裁决重整后,因无其他出资人提出更优的重整出资方案,2019年6月4日,处理人将与预重整方案草案内容共同的重整方案草案经过邮递的方法提交债务人会议及出资人表决,在10天的贰言期及从头表决期限内,仅有1家债务人对重整方案草案从头进行了表决。结合债务人会议和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定见,重整方案草案获高票经过。2019年6月26日,吴江法院裁决同意鑫吴公司重整方案,一起停止鑫吴公司重整程序。后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同年12月26日,根据处理人的请求,吴江法院裁决完结鑫吴公司重整程序。

  一是在清算程序中展开预重整,有利于进步重整成功率;债务人关于“在内容共同的状况下对预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定见即视为对后续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定见”的许诺,有利于下降破产准则性本钱,进步破产准则功率。

  二是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后,吴江法院还按照“九商会纪要”的规则,初次作出完结重整程序的裁决,处理了债款人、债务人在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后处理相关事宜无直接司法文书根据的难题。

  原标题:《法院动态 我院一则事例当选2019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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