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4-12-21     作者: 成交公告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以及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以及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区域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承担实验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

  (四)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实验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实验区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实验区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并且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实验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实验区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实验区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及省政府、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迁和征收征用管理和相关的安置补偿。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查。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内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设规划。指导各片区管理局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工作。

  (六)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并且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规划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实验区重大备选项目。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实验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实验区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和评价工作。

  (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协调和监督实验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并且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实验区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设计、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实验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负责实验区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实验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

  (十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实验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实验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态废料、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实验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十六)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实验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实验区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管委会委托,对实验区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九)负责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做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实验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实验区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的应用。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实验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二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实验区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二十一)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制度,牵头组织并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做督察问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

  (二十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区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根据党中央及省委工作部署,推进林业改革。

  (二十三)组织实施和协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实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推动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设。

  (二十四)负责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根据授权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按要求参与资源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

  (二十六)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和法规执行情况。指导实验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要统一履行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及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度减少进口固态废料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逐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充分的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ECO保护力度,实施重要ECO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平潭。

  1.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不是到位情况做监督和指导,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做监督和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不是到位情况做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做监督和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将有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实验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保障河流生态基流。两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3.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组织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资源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4.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中药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专用标识,负责陆生野生中药材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

  5.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关于可食用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

  7.关于实验区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

  8.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规范,指导监督实验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牵头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调处工作。

  9.关于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土地房屋征迁和安置补偿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安置房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1)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11.关于生态领域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与生态状况评估,负责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湿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工作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研究提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政策以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相关项目建设。

  12.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

  13.关于渣土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渣土消纳场所的规划选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牵头负责渣土管理工作,并承担施工现场以及渣土消纳场所内的渣土堆放、控尘等监督管理职责。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的滴洒漏、不在规定地点卸载、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14.关于矿山监管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

  简历: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学位。

  分管机关党委、水生态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和区环境执法支队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与督察处、土地房屋征迁处、地质矿产与测绘管理处、海域海岛管理处和林业管理处工作。

  分管自然资源利用处、国土空间规划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和办公室工作,负责工会等群团组织工作。

  简历: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负责福建省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电子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绩效评估、机关效能等工作。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建立健全局机关制度。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公务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处室负责人:张锟,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与督察处。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工作。根据党中央及省委工作部署,牵头协调研究并推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等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担国家及省关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相关工作。(处室负责人:戴燕辉,联系方式)

  (三)自然资源利用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编制实验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土地整治等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出让的供地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林计划、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督。组织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相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按权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监管。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编制和定期更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办理项目用地划拨、出让、租赁、变更等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开竣工延迟、闲置土地等处置工作和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收回工作。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动态监测情况。组织实施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落实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以及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承担实验区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和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及省政府、区管委会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监督推进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开展耕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参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等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处室负责人:江宏青,联系方式)

  (四)地质矿产与测绘管理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以及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设计,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实验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实验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技术支撑工作。管理实验区内各类地质勘查与评价工作。负责实验区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地质勘查资质以及测绘行业管理。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含海洋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及地图的管理,负责测绘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管理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组织并且开展实验区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编制年度用海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报国务院及省政府、区管委会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区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相关管理政策。(处室负责人:高长颢,联系方式)

  (五)土地房屋征迁处。负责制定实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建议,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负责实验区各个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备案。承担房屋征收政策解释、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实验区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宣传。跟踪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收集房屋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材料。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并且开展土地、森林、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统一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利用和监督工作。(处室负责人:何基银,联系方式)

  (六)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实验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组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协调项目生成空间实施规划。负责统筹管理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地块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承担协调实验区重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依法对实验区用地实行规划管理,承担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工作。负责实验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行业管理等工作,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对省外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指导规划行业科技成果及行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处室负责人:赵晓莹,联系方式)

  (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处。负责实验区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区建筑及城市景观规划的政策研究、技术编制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实验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负责组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正负零验线等批后管理工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工作。(处室负责人:刘小云,联系方式)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实验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区水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区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推进实验区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区域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实验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划定海洋倾倒区。承担实验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实验区生态环境质量信息。联系推进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处室负责人:黄吉甫,联系方式)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实验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与生态状况评估。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并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实验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实验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颁发。组织开展实验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在实验区的履约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处室负责人:林仁福,联系方式)

  (十)大气环境处。负责实验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组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指导协调区域联防联控。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的综合协调。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的内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承担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台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区域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处室负责人:郑西德,联系方式)

  (十一)林业管理处。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植树造林、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发展相关规划,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造林绿化、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等工作以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监督执行。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并开展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党中央及省委的工作部署,推进林业改革。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林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开展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处室负责人:黄振超,联系方式)

  (十二)机关党委。组织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协助局党组抓好全面从严治党日常工作和抓好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服务等工作。(处室负责人:兰桂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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