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确保建筑幕墙使用安全,有效预防风险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福建省住建厅制定《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详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确保建筑幕墙使用安全,有效预防风险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人造板幕墙和组合幕墙等。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是指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分析验算、评估,对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所作的审查与综合判断。
第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维护、排查与检修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含平潭)、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制定《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
(一)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二)日常和极端恶劣天气下使用注意事项;
(四)日常与定期的排查、检查、维护、保养要求;(五)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六)备品、备件清单,主要易损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及生产厂家;
第六条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说明书》。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和空调、灯具等安装时不得随意拆卸既有建筑幕墙上的材料或添加影响幕墙安全性能的其它构件,不得对幕墙施加附加荷载。利用建筑幕墙设置霓虹灯、水幕、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第八条建筑物业主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协商确定一个为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
建筑物业主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没有建筑物管理人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建筑物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国家或福建省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一)按照《说明书》和有关规定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五)保障用于日常维护、排查、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六)建立幕墙档案,包括幕墙基本信息及其《说明书》,和相关维护、排查、检修及安全性鉴定等情况。
第十一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和其他有关单位运用保险机制等手段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例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委托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从事建筑幕墙日常维护、保养、例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理跟进等相关记录,并对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三)定期对开启窗五金配件等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等极端天气,应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正确进行幕墙室内外表面清洗,确保清洁工具和清洗剂不会划伤或腐蚀既有建筑幕墙材料,清洁用水不得流入幕墙隐蔽部位。清洗时应提供清洁工具和清洗剂安全清洁使用说明并保存清洗记录;
第十四条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幕墙开展例行安全检查。例行安全检查应当全面检查建筑幕墙的缺陷、破损等危及幕墙安全的异常现象,检查项目应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雨水渗漏情况等。
第十五条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定期检查(涉及材料性能检测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闽备案,下同)。
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内容应符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规程》(T/CECS990)等有关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一)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二)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三)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应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开展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或日常巡查、例行安全检查时,可参照《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详见附件1),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确保幕墙使用安全。
鼓励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或日常巡查、例行安全检查,或提供技术指导。
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情况应及时在“福建省房屋综合系统”的“建筑幕墙”模块登记。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项目和内容应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与检修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委托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五)安全隐患排查或日常巡查、例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时发现幕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或福建省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
(七)建筑幕墙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安全性检测。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原则上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二十条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建筑幕墙检测和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建筑幕墙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四)报告批准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工程类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五)配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计算)软件;
(六)具有健全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依据《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及加固标准》(DBJ/13-203)等规范标准开展建筑幕墙鉴定,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检查检测鉴定工作应当安排2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具备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3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三)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为设计单位的(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得是建筑幕墙建设时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所鉴定幕墙规模相应的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无建筑幕墙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工作应经委托方同意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鉴定报告应至少经鉴定人员和审核人签字、批准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原则上应按设区市或更小的区域范围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鉴定人员、审核人、批准人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不予采信。
第二十二条幕墙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或Dsu级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报送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级的,还应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建立项目鉴定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鉴定机构应自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涉及的鉴定报告,应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上传。
第二十四条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围蔽等安全措施,按照鉴定处理意见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既有建筑幕墙信息台账,并加强对辖区幕墙安全性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幕墙安全性鉴定监督检查可采用抽查鉴定报告和到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方式可参照附件2、3。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名单,供委托人选择。
公开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技术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
鉴定机构停业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变更的,应自停业(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移出鉴定机构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建筑幕墙安全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在全省实行监管期限为3年的差异化重点监管;鉴定人员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在全省实行监管期限为1年的差异化重点监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鉴定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在开展建筑幕墙现场检查检测前,应至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幕墙现场检查检测过程应全程录像,清晰记录检查检测情况备查,视频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分辨率不低于1080P)。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13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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