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6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不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证书;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审批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证书;通过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以及换领取得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10月23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9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不含1年期临时证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勘察设计企业未来的发展,现就做好我市今年内到期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6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本次延续不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证书;《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审批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证书;通过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以及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取得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乙级资质证书。
企业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提交延续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同一资质证书中既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又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所核发资质的延续并获批后,再向我委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企业应对同一资质证书中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全部资质一次性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到期后自动失效。
(三)资质证书中仍有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委有关要求,换领乙级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延续。
(五)未获核准延续的资质证书,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可重新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在办理延续过程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暂未获核准延续的企业,不可以从事对应资质新的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
(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委不予受理。
10月23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管〔2023〕23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2025年9月30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国发〔2021〕7号文取消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外),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本次资质延续不包括通过我市《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临时证书(临时证书的延续另行通知);不包括通过合并、跨省变更等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024年11月1日起,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开展延续工作。延续流程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登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
1.企业资质证书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信息不一致、持有两本及以上同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等情形的,原则上应先更正后,再提出延续申请。
2.对资质证书中仍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一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情况,需按照渝建管〔2023〕234号要求,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批资质的延续并获批后,再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
3.对资质证书中仍有国发〔2021〕7号文取消资质的,应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市有关要求,换领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剩余资质的延续。
4.同一本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一次性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资质项视为申请注销。
(二)受理、审查。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见附件2)受理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延续的资质项,根据资质标准、渝建管〔2023〕234号文件要求,审查注册人员等内容(有关人员社保考核申报前1个月)。
企业申请延续的资质项中任意一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本次申请的所有资质项按不同意办结,企业可在资质有效期界满前重新申请延续。
(三)公告、发证。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按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申请表应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未批准延续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作废,企业不能再申请资质证书的延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政策前,旧版施工劳务(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资质、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企业应承担延续申报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事项真实有效,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及下放给各区县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特种工程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特种工程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