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后是否还能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24-05-20     作者: 新闻中心

  甲公司为某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将部分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833余万元,并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留5%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4日,案涉整体工程除6号楼外均验收合格,6号楼因总承包方施工未完成,未竣工不具备验收条件。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故涉案《工程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故质保金应参照合同约定予以预留。

  肢解发包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肢解发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危害工程质量,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均规定禁止建筑设计企业肢解发包。“禁止肢解发包”为法律及行政法规层级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经违反,相关合同被径直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做维修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责任为一种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无效,也并不免除。承包人需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再行享有预留的质保金的请求权。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整体的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上一篇:【48812】华浔集团 获得修建装修工程规划专项乙级资质

下一篇:【48812】住建部关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履行

版权所有 安博体育(www.anbotiyu.com)-官网登录入口    ICP备案号:豫ICP备06003604号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