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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5-21     作者: 工程设计·装饰

  当时方位:主页法令和法规委办局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年10月22日施行日期:2002年09月01日公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单位的处理,贯彻执行公安部、建造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证书处理办法)的告诉》(公通字[1997]60号),结合北京市的实在的状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一起拟定了《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证书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造消防设施规划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造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证书处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资历分级规范》的告诉精神,结合北京市的详细状况拟定本办法。

  4、悉数规划人员名单及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技术骨干应供给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并填写《技术骨干登记表》。已经过有关消防专业考试(或查核)的,供给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

  第六条请求证书的北京市属单位,将申报资料报市规划委勘测规划处理处。北京市勘测规划处理自收到契合规范要求的请求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开始审阅定见及申报资料转关市公安局消防局进行专业检查。市公安局消防局自收到市规划委勘测规划处理处转送的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专业检查定见,并将申报资料回来北京市勘测规划处理处,由市规划委签署审阅定见并报全国工程勘测规划资历审定委员会终究审定。请求证书的国务院部委所属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提交请求资料的一起,还需将《工程规划资历证书请求表》一份及处理规则第四条中3、4、5、6、7、8、9项所述请求资料送市公安局消防局,经市公安局消防局检查并签署定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局。

  第七条新建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单位的资历等级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3个月内,能请求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程序处理。经检查合格的,由建造部换发正式定级证书;不合格的,由发证部分回收证书。

  第十条已获得甲、乙级工程规划证书的单位,接受证书规则规模和相应等级的工程项日中的消防设施规划,可不再收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证书。一切甲、乙级工程规划单位,应在2002年9月1日前到达《规范》中规则的相应等级消防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并经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实在的状况从头核定其承当使命规模。

  第十四条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证书》的单位应严厉依照同意的等级及规模承当规划使命,不得逾越。在规划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规划单位理应当与主体规划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分工和职责,并与主体单位活跃尽力合作,一起圆满完成规划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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