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住建厅: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这类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
发布日期: 2024-06-22     作者: 成交公告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值得每一家公司注意。

  严查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这一点与2022年新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方向是一致的,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增加“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

  本次核查是按照原资质标准最低等级来考核建造师人数,虽然本次核查很严格,但依旧没有新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的高,建议企业把握机会,争取本次通过核查,如果按照新标准核查,人员数量要求会更高。

  原来的三级资质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也就是本次按照最低等级考核的数量。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改成了甲级需要10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其中:对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需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是不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注册建造师数量。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2)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数量。

  (四)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2)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2022年3月底以前,厅本级权责清单范围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2.设计行业及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设计专业丙级、丁级资质及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

  3.施工总承包二资质;铁路、通信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公路、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及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二)属于住建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范围且厅本级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从福建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目前申请资质、升级资质的难度是很大的,尤其在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全国核查都非常严格。

  资质对于建筑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资质升级不仅可以更大范围的承揽工程,而且还可以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扶持,可谓是好处多多。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有关要求,现将《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各地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要求,从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由厅许可处(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对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全面开展一次动态核查。现依据住建部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2年3月底以前,厅本级权责清单范围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2.设计行业及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设计专业丙级、丁级资质及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

  3.施工总承包二资质;铁路、通信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公路、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及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二)属于住建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范围且厅本级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设部令第141号)和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详见附件1),具体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其中:对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需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注册建造师数量。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2)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数量。

  (四)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2)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至5月):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逐项填写《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上交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资质审批部门于6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其中:企业位于福州新区、各自贸片区的,由福州新区、各自贸片区资质审批部门汇总上报省厅。

  (二)核查处理阶段(2022年6月至11月):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核查内容,对厅本级已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进行核查。其中:对涉及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且采取并联审批机制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经核查,企业已取得资质不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可以申请该类别资质的的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资质增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其中:对有在建项目的施工公司,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一)加强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高度,带领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对厅本级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关资质规定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同时,完善政务服务系统功能,对已批资质的人员变化做到系统自动研判、预警提示。

  (三)在资质动态核查推进过程中,针对主动进行自查自纠、一定要通过政务服务系统补足人员的企业,及时予以开放政务服务系统。

  (四)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对该企业原等级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申请增项的,对该企业原已取得的该类别其它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经核查,企业人员仍满足相关资质规定要求的,方予以办理升级、增项。

  (五)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制,实行谁核查、谁负责。核查人员需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签名负责。

  (六)建设部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已通过核查的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未通过核查的企业,按新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一)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建设信息中心各指定1名同志对接专项行动有关事宜,协助提供有关数据和技术支持。

  (二)成立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专班,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许可处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从相关单位抽调熟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知识的人员6人,集中办公,负责厅本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推动全省各地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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